2月26日,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启动暨培训会议在长沙市公务员培训中心召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魏敏,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局长喻其林、书记喻月章,长沙市财政局、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当场签订《2015年度大病保险追补服务合同》和《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长沙市各三级医院医保办、信息中心人员参加培训会议。
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决定2016年4月1日起实行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4月30日之前基本完成2015年大病保险追偿工作。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费用是指患大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总额超过长沙市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2万元—3万元(含)、3万元—8万元(含)、8万元—15万元(含)以及15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报销50%、60%、70%和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单次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自然年度内经多次住院累计超过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应参保人员要求即时给予报销或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报销。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通过政府招标从省级招标确定入围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选定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和支付大病保险费用,并在二、三级医院和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建立驻院医保代表制度,配备专职驻院医保代表,配合长沙市医保经办机构加强驻院寻访,查出冒名就医等虚假医疗和骗保行为。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技术队伍参与配合大病保险资金管理。
长沙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标志着长沙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定配合政府做好这项惠民利民的工作,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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